【组工讲堂】干部人事档案十问十答

【组工讲堂】干部人事档案十问十答

时间: 2024-04-22 来源: 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Bom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最重要的包含干部的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础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相关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8.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哪些具体措施?哪些情形属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哪些情形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所有的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严明“建”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要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上班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很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依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以上所列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一定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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